学者:后让与担保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

作者:匿名 来源:检察日报  日期:2013-10-21 10:12:27 点击:1324 属于:行业动态

近年来,经常发生这样一种民事纠纷:开发商与他人进行融资时,借用人和出借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,约定如届时不能清偿债务,即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,交付房屋,抵偿借款。这种民事争议的真实法律关系的性质究竟是什么?如何顺应发展,概括出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基本规则,特别值得探讨。这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的新型担保形式,是一种正在形成的习惯法上的非典型担保物权,由于其与让与担保最为近似,将其称为后让与担保是恰当的。其概念可界定为: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,与债权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约定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,但权利转让并不实际履行,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,须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,债权人据此享有的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物权。这种新型担保物权与让与担保产生的背景和发展过程基本一致,应当确认这种习惯法上的非典型担保物权,并对其进行规范,使其能够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,为企业融资进行担保,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。